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
一、設立人變更:
  (一)申請書。
  (二)會議記錄。
  (三)更換設立人切結書或經法院公證之全體設立人同意之公證書。
  (四)變更後之新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設立人代表變更時,並應檢附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
        期須在二年以上)。
二、班主任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
        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址之遷移: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建築物可供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四)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班舍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五)財產目錄。
四、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班舍平
        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四)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班舍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五)擬增聘教職員履歷表。
  (六)每週教學時數、教學科目及教材大綱。
  (七)應增設之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每期修業期限、每週教學時數、時間、教學科目、課程及教材大
        綱。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由設立人代表為之;第四款、第五款由班主任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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