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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文化法人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除應 依法課徵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設立宗旨有關 事業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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