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義務人應繳納而未繳納之費用,
如經本府調查確為無力支付者,得由本府相關經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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