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餘氯及酸鹼值測定器,開放期間並應
每日作水質測定,隨時於明顯處所以適當方式公告其測定紀錄。測定及紀
錄資料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衛生局每月抽查之水質檢驗報告,業者應
張貼於公告欄內,並持續公告兩週以上。
採用不加氯方法消毒之游泳池,其方法應經衛生局核准,且其水質不受前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放水式(非過濾式)游泳池在使用期間,每週至少換水一次。涉水池每天
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全池內外洗刷清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