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之勘查,應由需用土地人會同有關機關查明下列事項,以作為查估補 償費之依據: 一、建物門牌號碼。 二、建物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址。 三、建物構造、面積及用途。 四、建築年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附屬設施。 六、建築基地地號、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利。 七、建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