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建物之勘查,應由需用土地人會同有關機關查明下列事項,以作為查估補
償費之依據:
一、建物門牌號碼。
二、建物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址。
三、建物構造、面積及用途。
四、建築年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附屬設施。
六、建築基地地號、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利。
七、建物他項權利登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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