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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在橋樑上下游各五百公尺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禁止採掘砂 石,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河川主管機關就特定橋樑擴大其禁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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