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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委託經營管理或認養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得向管 理機關申請繼續經營管理或認養,管理機關得同意續約,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續約約定期間以二年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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