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 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 二、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