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
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
二、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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