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有代理人者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
  二、提供教保服務措施之幼兒園。
  三、評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
      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本府之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被
  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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