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有代理人者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 二、提供教保服務措施之幼兒園。 三、評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 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本府之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被 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