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人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
  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其收支應納入委員會專戶統籌運用。
  每學期結束前,應將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
  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
  內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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