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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為管理本縣道路挖掘,本府應組成稽查小組,查察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 受委辦管理道路挖掘之鄉(鎮、市)公所,應指派專人辦理,負責查察道 路挖掘管理、施工及修復後之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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