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得依下列規定收取費用:
  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審核:新臺幣五千元。
  二、更新團體設立之審核:新臺幣二千元。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新臺幣二萬元。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費用應於申請時繳納,並納入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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