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會務人員
  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
  程送請學校轉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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