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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投票之管理及監察員之推舉)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遴派五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 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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