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遴派五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
  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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