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因第三者之侵害,所取得之賠償及其他收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
  致契約無法繼續,而須分配餘留林產物時,應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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