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本府財政科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未兌
  付者,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銀行
  申請掛失,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該銀行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
  付之其他銀行止付及通知本府財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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