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本府財政科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未兌 付者,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銀行 申請掛失,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該銀行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 付之其他銀行止付及通知本府財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