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縣議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不予受
  理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合者。
  二、非縣議會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四、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議長處理前條或前項人民請願案件,應於開會時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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