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 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本府得勒令起造人停工,另依規定,辦理 變更設計。但依下列規定完成之樓層,得按其核准範圍申請使用執照: 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尺半以上者,准其完 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