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
  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本府得勒令起造人停工,另依規定,辦理
  變更設計。但依下列規定完成之樓層,得按其核准範圍申請使用執照:
  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尺半以上者,准其完
  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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