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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