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左:
  一、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良好地基上,其基
      礎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以求穩定。如不得已建築在地基不儘
      理想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打鋼板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固定其基
      礎。
  二、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鋼或鋼筋混凝土等堅固材料,並固定於
      基礎上,支柱上之支承臺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
      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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