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大眾捷運系統橋梁之檢
測及維修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定期辦理評
鑑並訂定評鑑實施要點,載明評鑑對象、辦理方式、評鑑項目、計分方式
、作業時程、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院「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增訂中
央主管機關對地方所轄捷運橋梁檢測、維修情形之備查與評鑑機制,
該評鑑作業之辦理、評鑑對象、評鑑項目、計分、作業時程與相關書
表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要點,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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