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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之一
人民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 旅遊史及其他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 ,應據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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