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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一條
進水管及出水管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配水管之流出口應為喇叭形,其中心高度應低於最低水位二倍管徑 以上。 二、進水管及出水管均應裝設制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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