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進水管及出水管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配水管之流出口應為喇叭形,其中心高度應低於最低水位二倍管徑
      以上。
  二、進水管及出水管均應裝設制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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