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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