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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三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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