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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五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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