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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