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運轉之列車,應於駛抵中間站
  進站號誌機外方停車,並應接受該站站長之指示。
  前項列車到達中間站如能恢復原定閉塞方式時,該站站長應與前方站站
  長接洽後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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