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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運轉之列車,應於駛抵中間站 進站號誌機外方停車,並應接受該站站長之指示。 前項列車到達中間站如能恢復原定閉塞方式時,該站站長應與前方站站 長接洽後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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