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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七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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