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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