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土壤分類指數法,瀝青面層及礫(碎)石底層最小厚度標準
  瀝青面層及礫(碎)石底層之最小厚度如左:
  一、輕級交通量:二0公分。
  二、中級交通量:二0公分。
  三、重級交通量:二0公分。
  第一百七十六條表列土壤分類指數值求出之路面總厚度小於第一項規定
  小厚度時,應採用該最小厚度值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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