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管之管徑應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平時或火災時,配水管綱、(線)任何一點之有效水壓均應在本標
      準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最小動水壓以上,且儘量使供水區
      域內水壓均勻。
  二、應就平時與火災時,分別做水力分析,依前款規定計算所需管徑,
      並取兩者間之大者為配水管管徑。
  三、配水管之管徑應分別採用平時或火災時配水池、配水塔、高架配水
      池及配水抽水機之抽水井等之最低水位作為計算根據。
  本標準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可作為配水管管徑之計算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