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管之配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同一道路下埋設有配水幹管及配水支管時,用戶進水管應裝接在
      配水支管上。
  二、配水管線儘可能布置成為綱狀,並避免死端,如無法避免時,應在
      死端處裝設救火栓或排泥管,排泥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線連接。
  三、供水區域由二個以上之不同系統供水時,供水分區交界處之配水管
      互相連接,如屬可能,配水管亦應裝設聯絡管。
  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之配水管線相接近時,應由雙方協議裝設聯絡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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