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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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