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
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
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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