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
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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