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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 場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領 回管教,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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