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其權利價值由縣 (市)政府按耕地所有權人獲補償總額內,依股票債券之比率,於 補償時代為清償。但以不超過該項地價之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