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其權利價值由縣
      (市)政府按耕地所有權人獲補償總額內,依股票債券之比率,於
      補償時代為清償。但以不超過該項地價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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