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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開標確定後,除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 全部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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