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
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
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為達成測繪成果共享之宗旨,機關因業務需要辦理一定規模或條件
之應用測量者,其計畫書應視其規模或條件,送請中央或地方主管
機關登記;變更計畫時,亦同。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或條件者,於
施行細則定之。
二、機關完成應用測量後,應將其成果於六個月內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
管理,依法提供使用,以達到資訊共享之目的。至有關應用測量成
果之提供應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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