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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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