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民住宅承購人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所承購之國民住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
,其投保期限至貸款還清時為止,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之。
前項投保火險及地震險手續,得委由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銀行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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