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沉砂池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沉砂洗淨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
      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池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物,池數為二個以上,矩形池之池底
      坡度為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進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應加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進流口之
      配置應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原則,池
      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應設閘門及擋水板,閘門應為電動式、油壓式或手動式。電
      動式開關應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
  七、應設置機械式除砂設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