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者,由法院交原移送機關轉送感訓處所執行之;其
  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前項之感訓處分,由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執行之。
  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者,非經原移送機關聲
  請原裁定法院許可,不得執行;逾七年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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