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領務承辦人員作成公證書,應記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陳述與所見之狀
  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