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生效,並於締約一方預先通知他方廢止本條約
一年後終止。
為此,經締約雙方正式授權之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本條約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正本兩份,中文本及西班牙文本同一作準
。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即公曆一九九0年十月十六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代表
錢復【簽字】
多明尼加共和國代表
李嘉鐸【簽字】
互換批准書證明書
本證明書之簽字人為互換經由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正
式授權之代表,於西曆一九九0年十月十六日即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
六日在臺北所簽訂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之批准書事
,特舉行會晤,經互相校閱雙方之批准書,均屬妥善,爰於本日予以互換
。為此,雙方代表爰簽署本證明書,以昭信守。
本證明書用西文及中文各結兩份,西文本及中文本同一作準。
西曆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於聖多明哥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國剛 【簽字】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塔維拉斯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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