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應經批准,雙方並應儘速互換批准書。 本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締約一方得於通知他方廢約一年後終止 本約。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於本條例簽字,以昭信守。 本約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中文本及西班牙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即公曆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訂於臺北 市 中華民國代表 朱撫松【簽字】 巴拉圭共和國代表 薩迪華【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