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 一、締約之一方得准許由第三國解交至對方之人犯途經本國過境,過境 請求國應經由外交途徑向過境國提出過境請求書,並應載明被引渡 人犯之身分特徵及犯罪案情簡述。 二、如經由航空解交而事先未計畫在締約另一方之領土降落時,不須取 得此項許可。如遇臨時降落該國領土之情況時,則應予九十六小時 以內之拘留,以待對方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提出過境請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