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因過去僱傭或勞務關係,源自 締約他方之國家而給付予締約任何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之 任何養老金或其他類似報酬及任何年金,該締約他方之國 家得予課稅。 二、本條所稱「年金」,係指於終生或特定或可確定之期間內 ,基於支付金錢作為報酬之給付義務,依所定次數而為之 定期定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