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 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 定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令部核定,回役時則由團管區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部核定之。 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七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八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