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預備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
  未癒,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
  定現役時間。
  前項人員停役時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令部核定,回役時則由團管區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部核定之。
  預備士官在服現役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停役者,依第七條辦理
  ,回役則依第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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