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