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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辦理國有財產國有登記機關)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 。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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