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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圖書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違反出版品送存之處罰)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 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寄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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